公告
(2021)浙0782破申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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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浙078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浙江可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泰蕾丝商务中心A座6楼,联系人:楼律师、李律师;联系电话:13906894240,18814975388)申报债权。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各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福田金融法庭债权人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