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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9日

  (2021)浙0213民初1737号

  李瑞峰:本院受理原告石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294000元及其利息(本金为196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为98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0号  栾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与被告栾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262号  操进虎:本院受理原告岑利尚与被告操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356号  孙红金: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新浦有喜木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78号  万焱虹: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万焱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货款51376元。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5元,均由被告万焱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260号  余正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淡会东与被告余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14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914号  李全铠(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7210):原告罗洪与被告李全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全铠支付原告罗洪货款28000元,并支付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 3月31日起至实际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 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李全铠赔偿原告罗洪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全铠负担。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3315号  陈龙:原告朱海鹏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万3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46号  江源存:原告杜洪玲、蔡兴财与被告江源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源存归还原告杜洪玲、蔡兴财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江源存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197号  永嘉县桥下镇仁大超市(经营者:杨春锋):本院受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镇仁大超市(经营者:杨春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749号  商佳威、熊力辉: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750号  皮琪琪、徐庶: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965号  杨德橙、于素珍:本院受理原告冠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橙、于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718号  小白租科技孵化器嘉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启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81破2、6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务人海宁名澜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卡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13日和3月18日分别裁定受理海宁名澜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卡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1年1月22日和3月24日指定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为海宁名澜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卡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海宁名澜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卡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温州大厦B座14层1401室;联系电话:0573-86058503,18868816117;联系人:刘美洲)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名澜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卡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宁名澜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卡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814号   朱红英、丁新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建琴、石新龙与被告朱红英、丁新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向被告支付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315.83元,及自上述款项从2016年8月29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利息27731.11元(以164315.83的本金为准);以上共计192046.94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和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89号  黎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建三与被告黎安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费建三与被告黎安梅离婚。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费建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537号  张龙:本院受理原告凌德仁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张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6000元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253号  杨坤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天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坤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2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461号  永康市长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梅岭路35号第2幢第2层:本院受理原告梅银东与被告曹芳芳、永康市三鹰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八自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星钻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大莹日用塑料制品厂、浙江名机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永康市挺瑞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长帆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重新鉴定报告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14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5599号  蒋利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周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1年1月一年期LPR为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666号  高春伟:原告金华神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春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高春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金华神奇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44085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高春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金华神奇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226元、担保费用600元,合计13826元;如果被告高春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金华神奇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6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2907元、公告费650元、鉴定费4570元,合计16587元,由被告高春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号  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地址: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19楼,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26破27号之二  因浦江县惠泽水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县惠泽水晶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4月16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裁定终结浦江县惠泽水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4719号  牛俊青:本院受理原告赵淑君诉被告牛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601号  曹占涛:本院受理原告廖斌斌诉被告曹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805号  余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朱金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18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与你离婚,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244号  任君富(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47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任君富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6179.20元,本金2198.45元,利息1024.39元,违约金2956.36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萍、人民陪审员胡德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56号  俞美静(身份证号码3326211970****736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俞美青偿付借款本金14041.26元,截至2021年2月25日利息194.67元,罚息1742.28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5978.21元,并支付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俞美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萍、人民陪审员胡德云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0浙1004民初2116号  陈礼洪、吕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礼洪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40100.04元、利息20534.83元、分期费用9002.3元,并同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暂总计:69637.17元);被告吕玲对陈礼洪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萍、人民陪审员胡德云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25号  金林健: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金孝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金林健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总额人民币24963.5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19579.12元、利息5384.38元,并同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金孝壹对金林健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萍、人民陪审员胡德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76号  郑仙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金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为典当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郑仙钗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0元及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暂计起诉之日止为3600元,共计83600元);2、原告可就被告郑仙钗所有的浙(2020)台州路桥不动产证明第 001341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根友、人民陪审员王静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22号  翁丹萍: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222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7月29日)。1、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40210.93元,本金27948.47元,利息6195.44元,违约金6067.0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7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125破2号之一  2020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叶忠明的申请裁定受理丽水协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丽水协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可变现资产总额0元,实际负债合计为4657083.48元,已资不抵债4657083.48元。本院认为,管理人以丽水协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丽水协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宣告丽水协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协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云和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5破3号之一  2020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张启仁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和县旭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云和县旭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可变现资产总额0元,实际负债合计为4117858.28元,已资不抵债4117858.28元。本院认为,管理人以云和县旭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云和县旭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宣告云和县旭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云和县旭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云和县人民法院(2020)浙72民初1659号  江永贵、李兴良:本院受理原告江素花、潘勤琦、潘巧君与被告江永贵、李兴良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作出(2020)浙7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被告江永贵、李兴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江素花、潘勤琦、潘巧君各项损失合计689878元。案件受理费1069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江永贵、李兴良共同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7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29 2 2021年04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