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506元,付生态损害赔偿金44倍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金倩如 陈锦湛
“根据农业农村部今年出台的《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后文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虞某某等7人应支付22275元的生态损害赔偿款。”近日,浦江县检察院经召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对7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与7名被不起诉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签订《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去年11月14日晚,虞某某等7人到浦江壶源江大畈村河段电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该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非法捕捞渔获价值506.25元。
非法捕捞渔获价值仅506.25元,为何要支付2万多元的生态损害赔偿款呢?
“以前,对于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具体如何赔偿,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今年1月22日《办法》施行后,确定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内容、评估标准、和价值损害计算方式,进一步推动了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浦江县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志昂介绍。
根据《办法》,除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所捕获的渔获物外,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鱼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3至5倍计算;间接损失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10倍计算。按照该计算方式,综合其他证据,最终确定了该案中非法渔获价值的44倍,即22275元的损害赔偿款数额。
听证会后,7名被不起诉人用生态修复赔偿金购买了16万尾鱼苗,并与与会代表共同将鱼苗投放至案发地河段,修复受损河道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