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落葬时,大姐只刻立了自己的名字
二姐起诉大姐侵犯祭奠权,获法院支持
瞿叶娟
案情回顾
魏甲、魏乙、魏丙是同胞姐妹。魏丙2019年去世后,魏甲与魏乙多次协商将妹妹魏丙于当年冬至落葬,魏乙表示同意,但坚持要等到双方的法定继承案件结束之后再办理。于是,魏甲在当年冬至时自行为魏丙办理了落葬事宜,所刻立的碑文仅有魏甲和她家人的名字。魏乙认为魏甲没有在魏丙的墓碑上刻立她和家人的名字,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更换墓碑,所耗费用由魏甲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习俗,魏乙作为亡者的姐姐,要求在墓碑上刻立名字是对魏丙的祭奠方式,此请求应得到支持。法院在考虑一般习俗、加名数量和墓碑现状的基础上,认为更换墓碑更合适,所产生的费用按公平合理的原则,由魏甲与魏乙各承担一半。
法律分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在墓碑上刻名是否侵犯死者亲属的祭奠权。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概念,但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祭奠权是与死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以特定的仪式对死者的遗体、骨灰、墓地等能够表征死者身份的相关事物进行缅怀、凭吊、寄托哀思的权利。祭奠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具有身份特性,是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所享有的权利。虽然祭奠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却是在世亲属对死者的一种精神寄托。
本案中,魏甲按照当地习俗在冬至为魏丙办理安葬事宜,符合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因与魏乙没有协商成功,所以魏甲自行办理行为并未侵犯魏乙的人格权利。为死者立碑是一种纪念和凭吊方式,魏甲与魏乙均是魏丙的姐姐,具有平等的祭奠权。魏甲未在墓碑上刻立魏乙及其家人的姓名,也没有预留出刻写名字的合适位置,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魏乙对造成现有局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祭奠权是习惯以及从中提取出来的习惯权利,应充分尊重。祭奠权的保护通常与各种风俗习惯融合在一起,公民祭奠已去世的亲属,体现了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符合传统习惯和社会公德。因此,祭奠活动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尊重风俗习惯,让逝者安息、生者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