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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3日

  (2021)浙0281民初1343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原告刘四水与被告尹家高、宁波市好漂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四水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刘四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314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原告吴健全与被告尹家高、宁波市好漂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家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健全劳务费10265.40元;二、驳回原告吴健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吴健全负担11元,被告尹家高负担40元,被告尹家高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311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原告陈富裕与被告尹家高、宁波市好漂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富裕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富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306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原告顾克龙与被告尹家高、宁波市好漂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家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克龙劳务费25041元;二、驳回原告顾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5.50元,由被告尹家高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3636号  詹有亮(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8****1237):原告魏埼坤与被告詹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3467号  桂幸栋(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3****0617)、金令令(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0****1326):原告章顺龙与被告桂幸栋、金令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桂幸栋、金令令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万及2019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3日的利息7.8万元(月息为1.3%),合计3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将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93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催3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93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州茹兴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催14号之一  申请人台州市绿丰农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36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3日、最后持票人为台州市绿丰农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浙0225民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绿丰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3破37号之二  2021年4月26日,本院根据刘正闯、叶友添、郑孙勇、徐沛旺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5月6日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9日前,向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8楼;联系人:陈力奇;联系电话:1385870899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下午14点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848号  陈修亮、陈定浩: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8月3日10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2498号  李肖、温州市正平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森林小仔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肖、韩永恒、王正旭、韩占明、宋俊刚、第三人温州市正平贸易有限公同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4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121号  张幸长:本院受理原告王怀雪与被告张幸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082号  厦门华铠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72808367T):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视尚光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华铠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厦门华铠光学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5000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6日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7执清4号  本院根据谢炳是的申请,已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受理谢炳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谢炳是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哼哈大厦6楼;联系人:梁震15158555913,徐瑞岳13732013661)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苍南县英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16号  叶纪晓: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457号  杨美燕、黄建华、黄青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民终1397号  张蠡:本院受理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天嘉五金水暖建材超市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康盛电器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因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康盛电器厂已被注销,故依法向你(原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康盛电器厂经营者)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以及变更原审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通知书(变更原审被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643号  钱建明,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紫金桥村短兜1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振王与被告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建明返还原告沈振王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被告钱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钱建明承担原告沈振王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限被告钱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钱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2917号  杨国荣,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村王家港1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玉明与被告杨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玉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5元,由原告钱玉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3122号  沈培林,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丰登村计家浜4号。

  

  徐小凤,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丰登村计家浜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美芳与被告沈培林、徐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培林返还原告冯美芳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22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沈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冯美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沈培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00元,由原告冯美芳负担100元,由被告沈培林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1888号  吴亚萍,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陆家湾村官田圩4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瑾与被告吴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吴亚萍返还原告刘瑾借款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吴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诉讼费2070元,由被告吴亚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817号  黄爱芳、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赖在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爱芳、傅伟平返还原告赖在富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30元,由被告黄爱芳、傅伟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4000号  朱海秀、王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秀、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朱海秀、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998.91元并支付利息1305元及罚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为3763.6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以本金145998.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以上罚息、复息均计算至款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3970元,由朱海秀、王卫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8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374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4月1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指定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68号商城写字楼1302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57989900(张蕾)。  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1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宏广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速裁调解中心第一法庭(金华市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191号  王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与被告王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4255号  徐薇、义乌市德琪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虞莲仙诉徐薇、义乌市德琪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565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30日09:2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5963号  顾茜茜:本院受理王海彬、梁海伟诉花松、顾茜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2020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购车款定金15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基础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1600元(308000x20%)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30日0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813号  虞景远、张苏贞: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虞景远、张苏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虞景远、张苏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振华欠款17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3628号  赣州宏玺矿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海悦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衢州市海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宏玺矿产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二、被告赣州宏玺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衢州市海悦化工有限公司162000元及其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按日千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8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466号  余明良、严国仙:本院受理原告孙新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浙0802民初24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你们返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127159.61元及利息(以127159.6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73号  赵皖皖:本院受理原告鲍晨聪与被告赵皖皖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皖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鲍晨聪代偿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赵皖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4169号  陆建光:本院受理原告卢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41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4342号  曾家肥:本院受理原告蒋孟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126民初1755号  吴利伟:原告周邦姿诉吴利伟、吴志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2020)浙1126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吴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邦姿借款本金254400元并支付利息71392元;二、驳回原告周邦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6元,由被告吴利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庆元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5-13 2 2021年05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