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4日
(2021)浙0291民初99号 宁波泽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HMMH1D)、徐相银(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9****5230):本院受理宁波市贝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泽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徐相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泽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贝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111167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11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徐相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元,由被告宁波泽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徐相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626号 徐福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君辉布行诉被告徐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387.7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上浮50%即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10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676号 汪结权、江淑平: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童辉服装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396号 郭川锐: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天玺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川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1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3月3日为5940.8元,以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239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2208号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羊坡村中盛街17号姚鹏涛(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00206****):原告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姚鹏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查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付的合同借款本息共计100448.28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394.58元(以96414.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20%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3472.50元;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为1922.08元),本息共计105842.86元,2021年2月26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6774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陕A3T3S8号(车架号:LFPH4ACP4J1B03734)车辆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48号 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庆宏电器厂与被告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庆宏电器厂货款285089.08元,并赔偿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余姚市庆宏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3929号 胡志节(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6****8614):原告茅间榜与被告胡志节、储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志节、储楚共同归还原告茅间榜借款本金2900000元,支付利息1055890.40元(暂算至2021年3月31日);并支付从2021年4月1日起以本金290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志节、储楚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8月02日09:40在本院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执异41号 佛山市顺德区精感电子有限公司、张贵:本院受理申请人宁波力顺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精感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1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张贵为(2020)浙0281执406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641号 杨冯、陶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全、杨冯、陶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912号 熊润秀、程霞飞: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8月3日10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139号 龚玖波、陈凤元、王训华: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8月3日10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71号 王玉娥: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爱森织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804号 乐清市宸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卫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嘉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宸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852号 温州润鹏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温佩鞋材厂与被告温州润鹏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8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864号 肖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宋春龙诉被告肖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董海东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7日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736号 章小平、张丽霞:本院受理原告陈可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孟海峰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2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4394号 范友七:本院受理原告谭荣江与被告范友七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670号 杭州佩英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有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杭州佩英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有旺货款419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佩英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234号 嘉兴上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跨越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上艺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868号 刘耀良:本院受理原告沈天阳与被告刘耀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86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879号 张明权:本院受理原告高礼宾诉被告张明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16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裁定受理义乌雅狐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义乌雅狐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义乌雅狐饰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雅狐饰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18日前向义乌雅狐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35号总部经济园A6幢21楼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玎玎,联系方式:13857969292。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雅狐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雅狐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2日14时30分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650号 王林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翔隆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林武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7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18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裁定受理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18日前向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献华,联系方式:1358868517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秀普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2日15时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4864号 宣玉芳、陈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昊天塑料袋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宣玉芳、陈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昊天塑料袋厂货款14564元及利息损失(以145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浦江县昊天塑料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451号 傅新哲:本院受理原告周坚生诉被告傅新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7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885号 张松松:本院受理原告傅伟强等75人与被告黄雷雷、边乐斌、张松松、刘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郑定光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8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992号 张毛头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毛头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75号 王文君、林律宇: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文君、林律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148.13元、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利息4013.15元、罚息1623.57元及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93%计算的罚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上述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总和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金额);二、若被告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王文君所有的浙JP3S36号车辆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王文君、林律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60号 张益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益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0897.57元及截至2020年11月5日的利息2576.72元、违约金858.9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20元,由被告张益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2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3959号,被公告人应为“浙江互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