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4起,非法获利近千万元
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19人受审,全部认罪认罚
通讯员 李春慧 见习记者 潘悦
本报讯 近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开庭审理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龙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此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1996年,刘某龙借居住地拆迁之际,承接拆迁工程。2002年因抢夺工程利益,刘某龙指使手下谢某峰等人持凶器伤害竞争对手,造成2人重伤。刘某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刑满释放后,刘某龙并未收手,而是进一步罗网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形成较为稳定、人数较多、成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至2019年,该犯罪组织在吴兴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4起,非法获利近1000万元。
南浔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130余卷案卷,在厘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专案组成员逐一会见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充分释法说理,提出合理量刑建议,实现全案人员认罪认罚。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龙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12年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