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8日

  (2021)浙1004民初399号  黄雄杰(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33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雄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雄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16.25元及截至2020年8月12日的利息1354.747元、违约金451.59元,并支付以本金4916.2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0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黄雄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4402号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蔡昌华、汪祥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昌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25日的利息6363.33元、罚息29669.99元,并支付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汪祥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汪祥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昌华追偿。案件受理费5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25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77号  王玲平(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6483):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忠诉被告王玲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玲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德忠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王玲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4破2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4月30日,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关于提交表决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于2021年4月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全体债权人表决。表决期间届满后,管理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确认,无债权人提出异议表决意见。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已经全体债权人通过,该分配方案的表决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提请认可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14号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斌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7377276、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斌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7377276、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斌昌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939号  朱建敏:原告临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朱福兴、朱雪芳、朱福敏、朱建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朱福兴、朱雪芳、朱福敏、朱建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朱启凤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返还临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困难补助费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560元,由朱福兴、朱雪芳、朱福敏、朱建敏在继承朱启凤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885号  罗朝秀:本院受理原告崔汉月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5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1号,内文金额依次应为“172129.26元、1560元、44859.50元、5110元、2555元、198元、1871元、461元”,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5-28 2 2021年05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