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通讯员 陈媛媛 徐欣然
本报讯 “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我自愿接受处罚……”5月28日,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公共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去年7月,被告王某民、俞某等人经预谋,于汛期在越城区沥海街道二号闸西钱塘江一线海塘偷倒渣土,并指使朱某军在现场指挥施工,最终在护塘地上挖出总面积达1716平方米的4处深沟,为偷倒渣土准备场地。期间,王某民、俞某还指使他人在海塘堤坝背水坡上挖掘“7米×4米×2.5米”深坑作为“中转站”,为转运渣土提供便利。经查明,现场共计偷倒渣土43车,渣土均被堆弃在护塘地上。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越城区检察院随即组织干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同时,积极协同区水利局雷霆执法,就固定证据、评估安全影响、确定海塘修复方案和追缴修复费用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
经专业机构评估,此违法行为对海塘堤身原始断面及坡面植被造成破坏,严重影响海塘防渗和稳定安全。此外,堆弃在护塘地上的渣土,给河岸堤防和河道行洪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民等5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判处相关人员共同赔偿海塘修复费用23.8万余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王某民等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另据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受损的海塘修复工程已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