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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31日

  (2021)浙1004民初2105号  吴君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恩友、吴君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吴恩友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98470.7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92488.63元、截至2021年3月18日利息66.6元,逾期利息5915.53元同时并支付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本金92488.63元月利率14.99%计算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吴君海对吴恩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海兵、叶小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113号  谷仓国、谷仓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谷仓国、谷仓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谷仓国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60096.74元(其中本金47873.24元、截至2021年1月1日利息12171.3元,费用52.2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判令被告谷仓福对谷仓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及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海兵、叶小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497号  廖巧珍:本院受理蔡春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291号  陈木国:本院受理蔡君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1破7号  我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9)浙0781破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因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18)浙0781破7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浙江永光业扬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24民初3343号  陆羽:本院受理钟荣贵诉你和翁配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荣贵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24民初334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荣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229.5元,由原告钟荣贵负担(已交纳)。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化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月1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9802号,被送达人林耀鑫案号应为“(2020)浙0106民初9490号”,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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