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王晓晓: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江综执强催(拆)字[2021]第2008280025号),催告书载明: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综执罚字[2020]第 041104200828002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自行拆除在杭州市江干区水岸帝景公寓2单元2903室房屋跃二层北侧搭建的一处阳光房(呈不规则状,面积为5.4平方米,材料为玻璃、钢架等)和该房屋北侧29-30层挑高阳台进行的分割层和封包外立面(呈不规则状,面积为17.73平方米,隔层主材料不详,表面贴有装饰用扣板,外立面封包材料为玻璃等)的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以自公告送达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丹炯 联系电话:0571-56560051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码头路8号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