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浙江睦润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公告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浙江睦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二所”)经各自全体合伙人决议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所通过吸收合并方式组建新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机构住所、负责人不变,注销浙江睦润律师事务所;
二、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吸收康昭董为合伙人,聘用原浙江睦润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为执业律师。
三、二所合并前的债权、债务、业务资质以及其他对外权利等,均由二所原合伙人分别承担,吸收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等由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享有和承担。
四、二所原有的财务、档案,均由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保管。
五、相关吸收合并事宜,经浙江省司法厅依法许可后生效。
特此公告。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浙江睦润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