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6月7日

  (2021)浙1004民初2624号

  杨梦菲:本院受理原告池璐佳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8月24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7300元整,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73号

  许天文、许平飞: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87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9月01日)。一、判令被告许天文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28651.51元、利息7681.65元并同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暂总计36333.16元);二、判令被告许平飞对许天文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02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88号

  詹卫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詹卫平偿付全部本金48863.92元、利息12811.42元,合计人民币金额61675.34元及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詹卫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华君、人民陪审员郑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82号

  林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林玲玲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11262.89元,本金8005.23元,利息1310.76元,违约金1946.9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华君、人民陪审员郑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83号

  陈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安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13796.36元,本金9741.37元,利息1595.81元,违约金2459.18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华君、人民陪审员郑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9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2民初34号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8922.81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2日的利息及复利16102.56元、违约金3000元,自2020年9月3日起的利息以本金98922.8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王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570元,合计323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486号

  黄萍:本院受理沈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622号

  林美武:本院受理李才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4903号

  杨相利:本院受理原告周林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2民初7347号

  杭州合泰运输有限公司(91330109328295199W):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永亮、杭州合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浙1082民初734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责任范围外的交通事故赔偿款6500元。二、驳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2破2号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据兰溪市双科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一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浙江一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A座6楼;联系人:陈玉娟;联系电话:1876784869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一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3:30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月15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5630号,被送达人杭州贝言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号应为“(2021)浙0102民初66号”;2021年3月2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817号,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6-07 2 2021年06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