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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甲方: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办事处

  地址:湖州市新市陌路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4063175019P

  负责人:钱伟忠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

  地址:湖州市吴兴大道1号吴兴区行政中心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4K149977247

  负责人:何晔波

  乙方: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金泰路18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7009193A

  法定代表人:杨晓虎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达成修复协议如下:

  一、损害事实

  2019年9月18日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先后接到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填埋电镀原液的信访举报。经举报人现场确认后,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于9月 29日在环渚街道配合下,对该公司14号车间内水泥浇筑地面进行破碎和挖掘,经破碎及挖掘后,现场共发现8个电镀槽,4个为圆形铁槽,4个为长条形铁槽。该车间所填埋的镀槽内含有报废的电镀槽液、槽渣,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属于危险废物,代码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69-17“使用铬酸镀铬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现场执法人员分别对该车间最东侧圆形电镀槽内黑色液体和槽外地下水进行采样,并送湖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制作现场勘察访笔录、现场勘察图。根据湖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黑色不明液体样品总铬浓度为3.01×107mg/L、镍浓度为56.7mg/L,槽外地下水样品pH为6.60、总铬浓度为1.88× 104mg/L、镍浓度为7.56mg/L。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均超标,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填埋含电镀槽液的行为对周边水体及土壤造成损害事实。有关证据详见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号车间)擅自填埋电镀槽液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

  二、鉴定评估结论

  根据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号车间)擅自填埋电镀槽液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周边水体及土壤造成损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52.9044万元(危险废物处置及污染地下水处置费用48.4944万元,采样监测采样监测费用1.61万元,调查评估费用2.8万元)。

  三、磋商意见

  2021年4月 16日,甲乙双方召开磋商会议,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解释了此次擅自填埋电镀原液案件中乙方行为实施的经过,以及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定、损害量化、估算方法、造成危险废物处置及污染地下水处置费用。经过磋商,甲乙双方行成以下磋商意见:1.乙方擅自填埋电镀槽液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52.9044万元(危险废物处置及污染地下水处置费用48.4944万元,采样监测采样监测费用1.61万元,调查评估费用2.8万元)。其中处置费用合计48.4944万元已由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向处置单位或个人支付,不纳入本次磋商范围。2.土壤修复情况:按后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四、履行方式1.乙方向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事务性费用4.41万元(包括采样监测费用1.61万元,调查评估费用2.8万元),支付期限是2021年4月20日前。

  3.如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约定内容履行的或不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未履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五、其他甲乙双方及时共同向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协议经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4份,甲乙双方、鉴定评估单位各执一份。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

  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1-06-07 2 2021年06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