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房” 竟是陷阱条款
夫妻打官司要回首付款
见习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杨妍妍
本报讯 说好的“无理由退房”竟成陷阱条款?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理由退房”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湖州的一对夫妻小吴和小宋通过湖州某置业公司购置了一套预售房,并与该置业公司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与《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10余万元,当月支付首期房价款100万元,剩余部分通过贷款支付。
2020年初,因家人突发重大疾病需要大笔治疗费用,小吴夫妻拿出之前签订的《无理由退房协议》向置业公司申请退房,遭到拒绝。置业公司的理由是,根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小吴2人应在2019年10月29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在2019年11月28日前贷款,然而2人均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这两项事宜,属于违约,因此不具备“无理由退房”的前提条件。
双方协商无果,小吴夫妻将置业公司诉至吴兴区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而合同中约定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早于签约日期。法院认为,该置业公司在制作案涉格式合同时,已明知小吴二人不可能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现以此主张小吴2人违约不予退房,显然有悖企业诚信,故依据《无理由退房协议》认定,小吴、小宋享有退房的合同权利,判决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置业公司分别返还小吴2人首付款、返还银行按揭贷款本金,支付小吴2人自合同解除后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银行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