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断古树砸坏民宅 损失谁来承担?
法院:作为古树管理人,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责任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倪慈丹
前些日子,杭州富阳的一阵大风,刮倒了村民金某家门口的一棵古树,倒下的树枝正巧砸到他家房子。面对飞来横祸,金某很无奈,这损失只能自认倒霉吗?
今年3月的一个傍晚,富阳某村刮起大风,村民都关上大门、紧闭窗户。没想到,村民金某家门口那棵200多年树龄的臭椿树没能扛住大风侵袭,被刮倒了,树干树枝直接砸向金某的房屋,导致房屋严重毁损,屋内部分财物被损坏。后来,金某自费对房屋进行清理,并搬到外面的过渡房居住。经鉴定,被砸的房屋已为D级危房,不具备居住条件。
事故发生后,金某认为责任部门要对古树压坏自家房屋进行赔偿。他们一家与古树管理人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各方对责任的认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金某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这棵古树属于国家财产,他们仅是代管,所以责任主体应为林业部门。退一步说,即使要向村里追责,也要在证明村里有过错的前提下追责。
然而,事故发生前,金某一家并没有特别关注过这棵臭椿,直到事故发生后,才通过查证得知古树由村集体管护。加上案发突然,金某情急之下直接清理了现场,没来得及固定相关证据。现在金某向法院起诉,要举证证明村委会等在管护古树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不具现实可能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古树管理人,应当尽到管护职责,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未尽到自身管护责任,导致古树被大风吹断,造成金某财产损失,且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金某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金某的财产损失。
法官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本案中,按照原则,本应由原告主张并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但依据法律规定,被告需证明自己在树木折断事故中没有过错,这就是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形。为何会出现这样的规定,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某些侵权纠纷中双方诉讼能力、举证能力常常不对等,如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这种纠纷往往是普通群众状告大企业,为平衡双方诉讼能力,保证公平,故法律规定了因果证明的倒置;二是某些物件、某些行为存在高度危险性,为敦促相应责任人加倍小心,故法律规定了过错证明的倒置,如本案中的树木折断致人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