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的公司被注销了, 能让股东赔偿吗? 法院:能!
通讯员 林铭炜 本报记者 高敏
还拖欠着货款的进出口公司,转眼竟然注销了,两个股东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仙居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公司擅自清算注销,股东需赔偿。
大约10年前,李某和张某夫妻俩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进出口公司,两人都是自然人股东,丈夫李某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开始,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两人也赚了一点钱。可好景不长,由于经营决策失误,公司很快陷入困境,连长期合作的贸易公司的货款都还不了。
2013年年底,贸易公司将李某夫妇的进出口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5万多美元的货款。判决生效后,案子进入执行程序,但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出口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李某也被限制高消费。
直到2019年6月,贸易公司发现,李某夫妇在2016年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了进出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李某和张某都是清算组成员,李某还是清算组负责人。2017年3月,进出口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眼见欠债的公司都没了,李某和张某又不愿意赔偿,贸易公司只得向仙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张某作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贸易公司享有债权未获得清偿的情形下,未书面通知贸易公司申报债权,将进出口公司予以注销,导致贸易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李某和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欠付货款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进出口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和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台州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当公司经营不下去的时候,适时进行清算,有利于减轻经营风险,但要注意依法依规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之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两人在清算时,明知有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却不书面告知,而是直接将公司认定为无债务申报注销,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