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出车祸,友谊小船也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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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月8日
地点:永嘉县法院
“朋友,带我一段呗!”
周某与潘某是工友,潘某常常搭周某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周某也很热心,从没向潘某要过好处。
一天晚上,两人下班后,周某照常载潘某回家,谁知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迎面冲了过来。周某躲闪不及,与对面的王某相撞,此后3人都摔下车受了伤。
潘某被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他怎么也没想到,当晚这趟“顺风车”直接把他送进了医院的手术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潘某无责任。但3人没能就赔偿达成协议,潘某于是将王某、周某告上了法庭,索赔近10万元,其中主要责任人王某、供载者周某分别按70%、30%的比例承担。
庭审中,潘某表示,周某是出于好心搭载自己的,于是书面申请减轻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潘某系违法载人,但周某的搭载本为工友间的善意行为,体现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道德风尚,且按有关规定,潘某本不应搭乘电动自行车,但为享受好意便利进行违法搭乘,自身亦有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潘某自负10%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