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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6月28日

  (2021)浙0502民初3255号  骆伟中: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255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骆伟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3270号  潘培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270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培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申3号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范明芳、程志荣、章晓辉、徐福荣、王桂红、章晓峰、戴阿英、湖州市浙北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吴玲玲、湖州市元昌纺织有限公司、周惠英、湖州美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徐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闵友生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367号  徐爱祥:本院受理原告吴继根诉被告徐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2193号  卢定芹、付来根: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卢定芹、付来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1597号  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晓仙电脑绣花厂与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张为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加工费81442.8元;2.被告湖州安吉世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上述欠款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张为松对诉请1、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0日9点在递铺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145号  李炳新:本院受理沈财东诉李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4日09:1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8248号  李群娟:本院受理原告斯大庆与被告李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群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斯大庆货款50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群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8344号  江训辉:本院受理义乌市阿发冷冻食品商行诉江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68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4日9:2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8903号  王汉成:本院受理林洪滨诉王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62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8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共计17616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4日9:4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0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064650170、18657993920)。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1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9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064650170、18657993920)。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1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192号  应继勋、吕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应玲燕与被告应继勋、吕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988000元及支付利息(1、本金30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2、本金68.8万元自2017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2%;上述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726号  徐骏、王丽琴:本院受理原告邢太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7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550000及利息15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604号  张春俊:本院受理原告安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春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春林借款本金25800元。案件受理费44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05元,由被告张春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945号  徐海兵:本院受理原告贝宣江为与被告徐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海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贝宣江货款8360元,并赔偿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徐海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249号  徐志良:本院受理原告曾雄彬与被告徐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12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志良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暂计35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65号  陈坚:本院受理原告嵊泗县菜园镇永嵊门窗玻璃店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嵊泗县菜园镇永嵊门窗玻璃店工程款343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58元,由被告陈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泗县人民法院(2021)浙0922民初81号  刘生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英与被告刘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2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生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桂英借款30000元,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刘生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3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丽水中院”)根据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5月29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11月10日,丽水中院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A座6楼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叶昕妍;联系电话:18858571711;线上申报地址:破易通破产办案平台https://zqr.poyitong.com,案件识别码ojVdzA)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6-28 2 2021年06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