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一周前竟开过机,还是行业潜规则?
消保委调查后提醒,消费者可以这样做
![]() |
本报记者 陈洋根
6月28日,丽水的谢女士花7000多元买了一款华为手机。近日,她想通过查询手机序列号,验证新机是否为原装,却意外发现手机于6月22日已被激活。谢女士怀疑自己买到了二手货,于是向莲都区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货赔偿。
7月19日,莲都区消保委向记者透露,谢女士的情况并非个例,消保委对该类纠纷进行了专门调查。
调查中,手机经营者承认了销售的手机可能存在提前激活的情况,但承诺绝非二手货。业内人士透露,新机被激活的情况并不少见,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个是,手机厂家对批发代理商是有考核机制的,谁家卖得好,就能更及时进货。批发商为了提前做业绩,会把手头积压的手机提前激活,以向厂家表明自己的手机被“卖出去”了,便于不间断拿货。
另一个是,厂家为了防止手机“串货”。假如A地的手机批发价是5000元,而同一款手机,B地的批发价为4900元,那么大家都会从B地买手机,A地的手机就卖不出去了。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厂家就制定了手机的地域价格保护规则,A地买的手机只能在A地激活,B地买的手机只能B地激活。A地卖家想从B地低价拿到手机,那就只能拿到B地已经被激活的手机。
莲都区消保委向品牌手机的售后联系调查,售后明确表示,被提前激活的手机是无法被认定为二手机的,因为手机激活并不需要实名制,但是激活日期提前,对售后履行三包期的时间会有一定影响。
根据调查结果,消保委认为,手机卖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新手机被提前激活,对消费者所购手机今后的三包有效期产生了一定影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在消保委的督促下,卖家同意退货或按照现场激活要求换新机。
莲都区消保委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有激活功能的手机时,可现场要求卖家查验激活时间,若消费者认可自己购买的新手机被提前激活,需与卖家书面约定三包责任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