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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0日

  (2021)浙0381民初7001号

  邓树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被告邓树川、瑞安市兵和标准件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邓树川、瑞安市兵和标准件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理赔款7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从支付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邢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712号

  嘉兴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海宁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嘉兴市鑫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3367.32元及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海宁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原告负担119元,由被告负担1487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2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赔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637号

  杭州羽润服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637号原告嘉兴市企都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羽润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1679号

  沈卫锋(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811187131)、沈财新(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5209197119):本院受理原告张国锋诉被告沈卫锋、沈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60号

  浙江壹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壹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60号原告贺秋芳与被告浙江壹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壹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湖州东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1990号

  朱炜: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1990号原告方佩娟、唐雁秋与被告朱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795号

  朱志虎: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795号杜彬彬与朱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对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506号

  张德龙:本院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德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二0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九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48号

  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亚珍诉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亚珍资金240000元并支付到期收益15282元;二、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亚珍支付逾期未返回款项的占有使用费(140000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100000元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款清);三、驳回李亚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30元,公告费650元,由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11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都市区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受理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2日指定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8日前,向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18号创新大厦5楼,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17;联系人:胡春明;联系电话:18605890384;联系人:魏红霞;联系电话:1386798629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2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6日前向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联系人:陈律师,电话:1660579566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恒昌毛纺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31号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裁定受理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16日前向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208号,联系人:金律师,电话:13750953558,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祥胜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10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破15号

  2018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债务金额159938056.72元。管理人查明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财产322263.64元。本院认为,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裁定宣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987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兴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朱师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兴秧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606号

  胡治安:原告郑书峰与被告胡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治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书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胡治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397号

  洪波、张玲玲: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339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0月13日)。一、判令被告洪波偿付借款本金350000元,截至2021年5月16日利息34871.37元、罚息24953.97元,合计人民币金额409825.34元,并支付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885‰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判令被告张玲玲对被告洪波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329号

  陈雪琴: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3329号原告陈明燕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0月13日)。一、判令被告陈雪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5956号

  沈孔财:本院受理原告金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6489号

  应超:本院受理原告金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1539号

  梅永国(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箬岙底村):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梅永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7150元并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赔偿逾期付款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2146号

  杜明远(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新陶村陶村村14-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成诉被告杜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214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6民初820号

  周焕春:原告胡光炼诉被告周焕春、陈媛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三日。并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2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徐秀凤诉被告张月华,案号应为“(2021)浙0191民初572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7-20 2 2021年07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