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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7月23日

  (2021)浙0281民初3522号

  陈兵:原告宋升平与被告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兵赔偿原告宋升平医疗费24982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误工费35390元、护理费8340元、残疾赔偿金129772元、鉴定费33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204514元的30%即61354.20元,赔偿原告宋升平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以上合计62854.2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宋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15元,由原告宋升平负担253元,被告陈兵负担136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400号

  林洪源、广州恩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真与被告林洪源、广州恩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40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本院裁定:在2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林洪源、广州恩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22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林洪源、广州恩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判决:一、林洪源、广州恩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姜真借款2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7400元,以及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林洪源、广州恩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姜真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1元,减半收取计2355.50元,由林洪源、广州恩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林洪源、广州恩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姜真已经预交本院,故由林洪源、广州恩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姜真162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65号

  高健(公民身份号码:3112031983****05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高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6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健支付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货款8176.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被告高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高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6810号

  王聪:本院受理原告曹心桥与被告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2570号

  徐元瑚:原告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125号

  白志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白志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1125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622号

  黄金云、林乃晓:本院受理温州市瓯海康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黄金云、林乃晓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260号

  林正松:本院受理原告陈洪锋与被告林正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林正松立即偿还原告加工款3202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3202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LPR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1年10月14日9时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1124号

  武汉市汉阳区日路骆驼鞋店、吴道圣: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嘉县瓯北街道兰威皮鞋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351号

  方学文:本院受理原告嘉兴稻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学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196号

  乐勇(330523197610097015):本院审理原告海宁市长安镇梓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陈祖春、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本院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719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480号

  唐银虎(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810082016):本院对原告莫群联诉被告唐银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莫群联与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群联负担。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原告已预交,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469号

  何晓茹:本院受理原告姚菊明诉被告何晓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704号

  王少华:本院受理(2021)浙0502民初3704号原告王雪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1破1号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抽签确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9A;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及电话:俞聪,18267279023,姚丽,18957249306),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破4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裁定受理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抽签确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9A;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及电话:俞聪,18267279023,姚丽,18957249306),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616号

  蔡小娣: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军彦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蔡小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蔡小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义乌市军彦冷冻食品商行支付货款184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蔡小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5599号

  蒋利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周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利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蒋利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周可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利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644号

  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原告陈祖良与被告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祖良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7171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11号

  陶健:本院受理原告王景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2、由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826号

  陈良喜:本院受理原告黄根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61900元,并支付利息(自结算之日至今起按利率日0.0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99号

  周忠明:本院受理原告钱慧娟与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周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钱慧娟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周忠明负担受理费6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22元,由原告钱慧娟负担受理费3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306号

  衢州市东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3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工资1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6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593号

  陶健儿、田敏:原告郑建裕与被告陶健儿、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陶健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归还原告郑建裕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12月7日为7196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田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40元,由被告陶健儿、田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72号

  陈水清:本院受理原告周建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47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代付款41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055号

  李岳得: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学建货款52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749号

  於宿璘(331004198307010051):原告辛茜茜与被告於宿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其中80000元按年利率15.4%从借款日起支付至履行完毕日止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2021年10月11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2民初1982号

  陆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港鑫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2民初19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陆海燕支付住宅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至的物业服务费1373元。滞纳金247.14元,合计应支付1620.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俞清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世虹、林金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章春利,定于2021年10月8日上午9时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2726号

  范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叶国钟与被告范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现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272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97.5元,由原告叶国钟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3582号

  吴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邵日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吴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日清货款27533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7月15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188号、(2021)浙0205民初1190号、(2021)浙0205民初1192号、(2021)浙0205民初1196号,2021年7月16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195号,应增加被公告人“徐巧雪”,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7-23 2 2021年07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