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耕道律师事务所由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汪建银、徐建军、朱虹莹自愿承担浙江耕道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遗留下来的一切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浙江耕道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