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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公 告

  浙江耕道律师事务所由个人所变更为合伙所,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汪建银、徐建军、朱虹莹自愿承担浙江耕道律师事务所(个人所)遗留下来的一切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浙江耕道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23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公 告 2021-07-23 2 2021年07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