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支付宝账号统统交给闺蜜
心大的代价:背上百万元贷款,还失了征信
通讯员 梁赟 见习记者 潘悦
90后的王某在淘宝注册了一家店铺销售转椅。闺蜜张某知道后,提出想向她学习怎样经营淘宝店铺,王某便将自己的淘宝店铺出借给张某经营管理,同时将自己实名注册并与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也交由张某使用,用于收支订单货款。
为周转店铺资金,张某通过该支付宝账号在网商银行多次进行小额贷款,起初几年,都按时归还。2018年,张某再次以这个账号向网商银行贷款100余万元,并在线签署了贷款合同,借款人为“王某”。网商银行按约将贷款发放,但张某逾期未归还。
2020年初,王某因购房需要查询自己的征信,这才发现因上述贷款逾期未还,导致自己的个人征信异常。王某还款后,张某就这笔贷款向王某出具了欠条并进行赔偿。同年11月,王某将张某作为被告、网商银行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以其名义与网商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去年12月,安吉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近日,湖州中院二审驳回了她的上诉。
法官说法:
王某自愿将以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商铺及支付宝账号交给张某使用多年,且王某亦知晓支付宝具有贷款等金融功能,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出借支付宝账号且未与张某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视为默认授权张某使用该支付宝账号的贷款功能。
网商银行根据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和密码等账户身份要素识别用户身份,并根据该用于经营的淘宝店经营情况进行授信,进而签订涉案贷款合同,已进行了审慎审查,符合善意相对方的特点。网商银行如果不认为是贷款诈骗的话,只能依据借贷合同的相对性追究王某的还款责任,如果追究合同诈骗的话,张某将会面临刑责。
由于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贷款合同的签订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王某合法权益等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