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精神病史 丈夫提出撤销婚姻
通讯员 金宇婷
本报讯 近日,一对夫妇走进温岭法院,丈夫小华请求撤销其与妻子小玲(均为化名)之间的婚姻。
小华与小玲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孩子,过着平淡和睦的日子。直到今年年初,小华偶然得知妻子婚前曾多次在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并一直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小华认为,小玲隐瞒了婚前患病的事实,使自己受到欺骗,这样的行为严重动摇了两人之间的信赖,挫伤了5年夫妻之情。
小玲承认自己确实患有精神疾病并治疗,这几年她背着丈夫偷偷服药,的确有失诚信。她认为与丈夫的感情已破裂,无法弥合,同意解除婚姻。
法院查明,小玲确有婚前患病及隐瞒小华的事实,最终撤销了二人之间的婚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此外,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还有因胁迫结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