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宏翔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显均
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罗进高、杨明华等15名职工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共计255992元的工资的行为,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罚先告字〔2021〕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