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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为阻止同事提拔“乱嚼舌根”

小心构成名誉侵权

  有读者问:

  对我积怨很深的同事马某,看到我被提拔的公示后,为加以阻止,遂捏造事实,散布我贪污受贿、和某领导“上过床”、包养“男宠”等。虽然许多人知道这些纯属子虚乌有,但也有不明真相者对我指指点点、议论纷纷,甚至当面讽刺、挖苦、嘲笑我,致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请问:马某“乱嚼舌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报作答:

  马某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名誉是指名望声誉,即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与之对应,可以发现马某之举具备了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一方面,你的名誉已经受到损害。即客观上有不明真相者对你指指点点、议论纷纷,甚至当面讽刺、挖苦、嘲笑,致使你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另一方面,马某的行为违法。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分别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马某乱嚼舌根,捏造并散布足以贬损你人格的事实,恶意败坏你名誉,无疑与之相违。再一方面,马某的行为与你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你的损害系马某乱嚼舌根引起,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第四,马某具有过错。即马某明知自己的捏造并散布行为,会损害你的名誉,影响你的公示,却为阻止你提拔,希望相应后果的发生。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为阻止同事提拔“乱嚼舌根” 2021-08-09 2 2021年08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