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占坑”,不想要了可以退款吗?
通讯员 海萱
不少楼盘在开盘售楼前,都会以预约、认购、付意向金等方式来宣传楼盘、招揽客户。杭州的陈阿姨也想预订一套房,但她近日却经历了“交钱容易退钱难”的尴尬。
今年3月,陈阿姨向海宁某房产公司预订了一套位于海宁袁花的商品房,由于年纪较大,对一些合同条款也不熟悉,在签协议时,陈阿姨误将“认购协议”理解为只是“交钱占席位”,如果后期不想要了,还能将钱退回,于是草草地签下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
在之后与房产公司的沟通中,陈阿姨发现协议上写的房子总价与当初口头所讲的价格不一致,当她向房产公司提出质疑时,房产公司却告知陈阿姨应当以书面协议为准。面对书面协议上比口头协议高出几十万的价格,陈阿姨表示自己不愿意再购买,并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先前支付的5万元,但房产公司以协议上明确约定“违约没收5万元”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陈阿姨只得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
海宁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以求用最便捷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经过双方充分的意见陈述和协商沟通,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房产公司同意在一个星期内退还陈阿姨5万元,并补偿陈阿姨部分利息损失。半个月不到的时间,陈阿姨心里的石头就落了地,随后,陈阿姨用书面信函的方式向承办法官表达了感谢之情,并表示自己对法院的办事效率和结果都非常满意。
法官提醒:
虽然陈阿姨的购房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但仍要提醒广大购房户,在与房产公司签订以“认购”“意向书”等为抬头的合同时,不能仅以协议抬头来判断协议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只要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并已实际按约支付购房款的,该协议就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一旦协议中将商品房的基本状况、购买方式、总价、交付情况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该协议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悔约,就需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简单退款就可行的。所以,签字付款务必要考虑清楚,莫要一时冲动,草率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