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9日
(2021)浙0502民初3421号 钱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钱金龙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468号 安吉前瞻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李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同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前瞻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李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10月29日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2867号 苏州安旭移动板房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港奥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0号 2021年3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立优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立优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立优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立优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0号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楼1901-1902,联系电话:13665879626赵俊)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9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成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3破15号 本院根据浙江海蓝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20日裁定受理了武义韦尔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2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韦尔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韦尔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9月15日前,向武义韦尔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文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8767912412、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韦尔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韦尔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韦尔斯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破16号 本院根据刘春芳的申请于2021年7月26日载定受理了武义金信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2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金信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金信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9月15日前,向武义金信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文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8767912412、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金信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金信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金信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4号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武义鹿湖工艺休闲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武义鹿湖工艺休闲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5957925650、13857920799)。浙江武义鹿湖工艺休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1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92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应妙妙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光鑫支付原告应妙妙货款7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731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颜雪丽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光鑫支付原告颜雪丽货款193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3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光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888号 魏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应斌与被告魏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1282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474号 施时正:本院受理原告欧阳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34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105071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3815号 徐岳彪: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38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欠款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251号 魏秀红:本院受理原告翁礼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42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及时偿还借款人民币167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154号 林乐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学建货款20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1345号 周其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月香为与被告周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周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月香借款本金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10元,由被告周其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3375号 江再康:本院受理叶孟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0825执清5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雷建龙、徐理芳的申请于2021年8月3日裁定受理雷建龙、徐理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渐江游龙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雷建龙、徐理芳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8月27日前,向雷建龙、徐理芳管理人(通迅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楼614-618室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400,联系人:洪峰、方卉,联系电话:13706704982,18268959952)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雷建龙、徐理芳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10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192号之一 宁波甬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裁定,准予原告张杰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1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2021)浙1102破4号之一 2020年12月30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浙11民辖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查明,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为现金1497593.31元,实际负债合计72855521.30元,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管理人以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宣告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破产。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6月2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5097号,被送达人应为“杭州醉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