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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将私生子“送人”牟利 构成拐卖儿童罪

  有读者问:

  我丈夫在外打工期间,与已婚妇女江某秘密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名女婴。双方分手后,因江某拒绝抚养女婴,我丈夫只好无奈收下。出于担心受到家人指责和他人嘲笑,我丈夫最终以5万元的价格将女婴“送给”了人贩子。不料,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刑罚。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本报作答:

  你丈夫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第17条则进一步明确:“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与之吻合,即属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一方面,女婴虽然是他与情人所生,但他同样有着抚养义务,可他却以5万元的价格将女婴卖了。另一方面,你丈夫明知对方是人贩子,根本没有抚养女婴的目的,却与之交易,放任其转手他人。(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将私生子“送人”牟利 构成拐卖儿童罪 2021-08-10 2 2021年08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