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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姜丽君、沈炳泉、周中意、刘丹:当事人姜丽君、沈炳泉在其子沈杰取得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的产权之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北侧平台搭建一建筑物。该建筑物北侧为铝合金窗户,外包铁栅栏,上铺彩钢瓦。建筑物长5.2米,宽2米,面积为10.4平方米。当事人姜丽君、沈炳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1年04月15日,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产权由姜丽君、沈炳泉转移给周中意、刘丹,刘丹表态不愿意自行拆除或配合拆除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北侧平台的违法建筑物。刘丹、周中意在上述建筑物实际违法状态未消除的情况下,占用了上述违法建筑物,妨碍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应予以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刘丹、周中意为本案共同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们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日内拆除位于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北侧平台的违法建筑物。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拱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3-0071号)。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你们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 系 人:王剑

  联系电话:0571-81999229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325号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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