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8月25日
(2021)浙0523民初2577号
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周自万:本院受理原告胡双与被告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居公司”)、周自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返还胡双代偿款3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周自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安吉欧居家具有限公司、周自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26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55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7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09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55790401(张莉)。
浙江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民四庭第一法庭(金华市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666号
广州市越秀区烨利服装经营部、彭船:本院受理原告义乌骆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烨利服装经营部、彭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166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彭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骆崎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180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被告彭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284号
吴贤杰: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英与被告吴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143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143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37号
余秀秀:原告雷柳青与被告余秀秀、尹妍、尹春玲、王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雷柳青各项损失121800元;二、被告尹春玲赔偿原告雷柳青各项损失76004.56元,已支付16000元,还应支付60004.56元;三、被告余秀秀赔偿原告雷柳青各项损失19001.14元;四、驳回原告雷柳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58元,由原告雷柳青负担5元(已预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负担851元,被告尹春玲负担442元,被告余秀秀负担7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871号
李孟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士光与被告李孟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李孟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士光货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李孟进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21号
王靖: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建和陶瓷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柯城建和陶瓷商行9995元并支付以9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及按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衢州市柯城建和陶瓷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711号
孔子文:本院受理原告江君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585号
陈小利: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3384号
朱胜吉(象山县定塘镇灵雅舍村下角1组3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被告朱胜吉、潘晓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338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共计16480元,并以上述价款为本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赔偿,自起诉日起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担负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11月3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配娥、祁洪聪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209号
吴志荣:本院受理原告徐富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富根货款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志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志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