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日
(2021)浙1004民初4245号
袁海飞、郑卫永: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245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海飞、郑卫永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一、判令被告袁海飞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暂计至2021年6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47951.08元、利息14420元,并同时支付自2021年6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暂总计:62371.08元)。二、判令被告郑卫永对袁海飞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判令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624号
杨梦菲:本院受理原告池璐佳与被告杨梦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梦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池璐佳货款人民币17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725号
李根龙:本院受理原告周晓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