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9月6日
(2021)浙0503民初2536号
胡文秋: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与被告胡文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王佳慧归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从2021年5月起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9时3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137号
费耀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绿科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费耀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446号
王立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贵与被告王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清结时止(利息按年利率15.49%自2019年6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为1189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448号
徐龙飞: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贵与被告徐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l、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清结时止(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为1202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546号
王根:本院受理原告周永与被告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根支付周永货款3952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95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之后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周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周永负担1130元,由王根负担10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执6012号本院在(2018)浙0702执601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85环球商务大厦B座;邮政编码:32100联系电话:135665173。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京暄融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10号
2020年8月4日,本院根据温州市工艺首饰厂电镀分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终结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10号2020年8月4日,本院根据温州市工艺首饰厂电镀分厂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债务金额6712317.92元,管理人查明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财产3855973元。本院认为,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子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载定宣告浙江慧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破15号2018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武义增荣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裁定终结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059号
杨荣辉:本院受理原告黄世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荣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世友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94元(以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世友承担144元,由被告杨荣辉承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650号
季樟明:本院受理原告邱茂芳与被告季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下午14时2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611号钟声:本院受理原告周保水与被告钟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钟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周保水支付货款120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钟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19号张超:本院受理原告万旭燕为与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749号义乌市巨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宏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圣团建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巨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宏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7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687号
马圆:本院受理原告王琳与被告马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琳支付货款1978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968号
金仁铁: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老陈饰品配件商行与被告金仁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07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25号
马方顺:本院受理原告应一奔与被告马方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马方顺归还原告应一奔借款44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4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16.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方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423号
林永生:本院受理原告陆发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4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13425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20日止,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面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相应款项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629号
楼伟兵、吴亚丹: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盛兵、吴亚玲、楼伟兵、吴亚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25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盛兵、吴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1948114.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 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楼伟兵、吴亚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616元,由盛兵、吴亚玲、楼伟兵、吴亚丹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924号
胡海霞:本院受理原告许意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胡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意峰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 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胡海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37号徐丽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 民初1637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49604.93 元以及截至2020 年10月30日的利息5772.36元、违约金2803.93 元、消费手续费919.08 元,并支付上述本金按合约约定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 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38号王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49795.03元以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11939.77元、违约金2882.15 元,并支付上述本金按合约约定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0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224号徐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976.27元及截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2204.66元、违约金734.88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 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228号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80元及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1022.74元、违约金340.91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414号尤欣:本院受理原告李亮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 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亮借款本金人民币53300元,并赔偿自2021 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9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739号
胡土梅、陈理祥: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739号原告叶自云与被告胡土梅、陈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6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胡土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陈理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803号
林丽萍: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803号原告朱雪领与被告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2月6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林丽萍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9月3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原告毛以清诉被告戴冬霞,案号应为“(2021)浙0108民初3193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