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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仲裁公告

  浙江佰诺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0)杭仲字第430号申请人赵军与你方、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杭州客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8月2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杭仲裁字第43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佰诺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赵军赔偿交易资金751,710.99元。二、本案仲裁费22,148.00元(申请人已预缴),由被申请人浙江佰诺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赵军。三、驳回申请人赵军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仲裁公告 2021-09-06 2 2021年09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