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济勤
户籍地:下城区中山北路523号502室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西综执罚告字〔2021〕第 21355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现查明,当事人李济勤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19年6月在西湖区转塘街道赞成岭上8C搭建雨棚,于2019年8月30日10时1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查处。当事人在赞成岭上8C三楼北侧露台搭建雨棚,此处东、西侧用原有墙体支撑雨棚,南侧与原有露台相连,北侧用铝合金玻璃窗进行封闭,顶盖防爆玻璃。经现场测量,占地面积3.24平方米(长3.6米,宽0.9米),至查处时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当事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8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查处时间、违章建造的建(构)筑物情况、文书送达情况;2、2019年8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查处时间、违章建造的建(构)筑物情况;3、2019年1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见证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见证人的情况、案发地点、当事人建造的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建造时间、建造原因、建造用途;4、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2份、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不动产权人信息1份、竣工图复印件1份、物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家庭成员身份、房屋的基本情况、不动产权人身份;5、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建筑面积3.24平方米的雨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联系人:吴晓凤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