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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8日

  (2021)浙0226破20号之一  2021年8月3日,本院根据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为2822670.64元,但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去向不明,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1年9月27日裁定宣告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波振豪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3928号  宿迁市中大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余姚惠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中大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宿迁市中大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余姚惠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支付利息1700000元,合计7700000元,并以6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20元,由被告宿迁市中大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3263号  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5028室,法定代表人王龙刚):本院受理原告宋宝玉与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浙0225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宋宝玉工程款32000元,并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890号  赵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898号  王琼: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833号  安玉、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周建阳与被告安玉、蒋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安玉、蒋丽娟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4615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计466元,由被告安玉负担356元,由原告负担1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055号  陈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龙再与被告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139号  赛峋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峋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554号  苏士正、李雪: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玉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3450号  张海华(33048119830407001X)、林柯(330402198410131220):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茜与被告张海华、林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茜借款460000元。二、被告林柯对被告张海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海华追偿。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张海华、林柯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海华、林柯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华、林柯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4228号  孙海刚(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302100514):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亮狐羊毛衫门市部诉被告孙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848号  俞新荣(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万兴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110042212。):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志强与被告俞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俞新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志强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210元,由被告俞新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650号  孙掌根、刘金莲: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成与被告孙掌根、刘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孙掌根、刘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成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起至2019年11月止,累计10个月,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起至2021年3月止,累计14个月,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66元,由原告张文成负担82元,被告孙掌根、刘金莲负担13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816号  张冬霞(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岂山圩村岂山圩29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爱民与被告张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冬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爱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33000元,合计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306元,由被告张冬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53号  湖州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钗园与被告湖州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钗园不具备被告湖州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二、限被告湖州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钗园办理股东资格注销手续;三、驳回原告张钗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8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诉讼费900元由被告湖州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247号  汤春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群英与被告汤春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判决如下:原告叶群英请求与被告汤春祥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叶群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690号  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月明与被告金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用预缴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月明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4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月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660元,由被告金根元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252号  计晓英、包伟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水泉与被告计晓英、包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包伟明、计晓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水泉代偿的借款本息161325.68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以代偿金额161325.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7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被告包伟明、计晓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91号  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春宝与被告金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用预缴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春宝借款本金2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310元,由被告金根元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688号  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志明与被告金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用预缴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志明借款本金1882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8828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志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710元,由原告沈志明负担126元,被告金根元负担25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246号之一  程卫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德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31号  本院根据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华美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4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金华美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华美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8日前向浙江金华美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联系电话:15724905325,13516798343;联系人:叶律师,徐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金华美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金华美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以网络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号之一  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浙078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东阳市雅景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7156506.63元,涉及20位债权人共计38笔债权,债权总额为122245158.82元。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540号  王成辉:本院受理原告丁文伟、丁文建与被告王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成辉支付原告丁文伟、丁文建水电工资共计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2月28日14时1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762号  卢立香: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洲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卢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洲航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051号  祝园平:本院受理原告黄钧伟与被告祝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1314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洪秀珍、人民陪审员盛婕、人民陪审员张琳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684号  王国潮:本院受理原告黄亦珍诉被告王国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43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152号  金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安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1月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47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5151号  蒋鲁:本院受理原告钟正欢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1月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5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779号  叶国照:本院受理原告陶敏地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陶敏地货款人民币33979元,并赔偿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2民初1041号  虞华妹:本院受理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华妹、王建萍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虞华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自2019年9月28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建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建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虞华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虞华妹、王建萍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0-08 2 2021年10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