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宁波海曙壹秒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130号(1-15室),永寿街171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08951515F;法定代表人:郑美娜;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101230822;联系电话:1596894199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1151X33020315D2162;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
2021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填写5名患者美容皮肤科病历资料。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2021〕52号),请你单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