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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9日

  (2021)浙0481民初3034号

  陈东:原告罗纯孝诉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纯孝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4日止为315715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2元,由被告陈东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927号

  张继荣(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板桥西村14幢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210026557):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春妹与被告张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春妹借款本金1392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付款利息73887元(暂自2018年2月10日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应当以本金139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合计2130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136元,由被告张继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10号之二

  2021年9月16日,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积极处置资产,《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破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裁定宣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现该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已大部分完成,且债权人已表决通过《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10号之一

  2021年7月20日,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经管理人调查查明,截至2021年7月20日,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现金资产及银行利息共计2406603.21元,无争议债权金额为221531450.78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为14022.15元,普通债权金额为221517428.63元,债务人财产明显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依法申请宣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821号

  黄德兴:本院审理原告王有根与被告黄德兴、黄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1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王有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合计1800元,由王有根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649号

  姜平勤:本院受理原告蒋丽与被告姜平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4280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俞一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5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469号

  金建富:本院受理原告王水能与被告金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金建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能货款5984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92元,由被告金建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180号

  张文琴: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贤年布行与被告张文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4306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271号

  林文平、陈素珍: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琴与被告林文平、陈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09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289号

  刘晓强、苏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国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强、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9568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0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9号

  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按照《履职通知书》要求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向金华市园丁屋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卢美君,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679389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519号

  邵耀枫:本院受理的原告傅红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邵耀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傅红芳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7破8号

  2019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临海市合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县诺滋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磐安县诺滋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县诺滋工艺品有限公司现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宣告磐安县诺滋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裁定宣告磐安县诺滋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县诺滋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930号

  朱蕾: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朱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志清借款7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朱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25破24号之二

  因浙江腾龙竹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浙江腾龙竹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终结浙江腾龙竹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2599号

  周子旸:本院受理原告徐佳黎与被告周子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5民初25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依法偿还17000元欠款;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924号

  徐祥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33752.3元以及截至2020年9月7日的利息7236.31元、违约金1889.19元、手续费609.6元,并支付上述本金按合约约定自2020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5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5破1号

  本院根据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受理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8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0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向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7-8层,联系人:卢炳钧,联系电话:0578-2128500、137570993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和县人民法院三楼家事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9286号

  孔利华:本院受理原告金云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5453号

  方华: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45号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台州则达高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票据号码为4020005131059240,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浙1081民催4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则达高科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662号

  何松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报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松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报龙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4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996元,由被告何松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610号

  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山谷道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山谷道电子有限公司货款984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769.86元。案件受理费23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75元,由被告金华市西祠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0-09 2 2021年10月0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