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护生态环境
通讯员 龙轩
本报讯 近日,由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温州某采石有限公司、陈某某非法采矿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温州某采石公司签订采掘技术服务协议,以挂靠该采石公司的名义取得龙湾区天河街道某废弃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但施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超范围(标高6米以下)开采9163.6立方米石料。经物价部门鉴定,陈某某非法开采石料价值50余万元。
因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进行采矿,2020年10月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
在案件办理中,龙湾区检察院发现,该采石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可能导致矿产资源损失和植被破坏,进而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2020年12月,温州市检察院对该侵权行为以单独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发布公告,经请示浙江省检察院,后该案被指定龙湾区检察院管辖。
龙湾区检察院经调查取证后,于2021年3月将被告采石公司和陈某某起诉至温州市中院,提出判令被告公司和陈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6911.94元,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费用1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的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项等诉讼请求。
日前,本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