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多“有偿”照顾父亲,算赡养吗?
法官: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同样重要
见习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丁一
赡养既是责任也是义务。那么,有偿照顾老人,算不算尽到赡养义务?近日,长兴法院调解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
62岁的王娟和59岁的王芳(均为化名)是一对亲姐妹。2017年6月,姐妹俩的父亲进行了遗嘱公证,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妹妹王芳一人继承。
公证当日,王芳觉得亏欠王娟,于是向王娟出具一份《承诺书》,写道:“现因父亲的房产遗嘱公证为我名下,为公平起见,我特此承诺:我与姐姐共同赡养父亲,其遗产和债务由二人共同享有并承担,义务与利益共承,特此立据。”
今年父亲去世后,姐姐王娟拿着《承诺书》起诉至法院,要求妹妹王芳将一半房产赠与其所有。“从2018年11月到2021年1月,都是我在照顾父亲,已尽到赡养义务,为什么房产没有我的份?”王娟说。
王芳表示,2017年4月,父亲因身体原因住院养老,都是她每晚在医院陪护,白天则由护工照料。2018年7月,姐姐王娟没了工作,便顶替护工前来照顾父亲,王芳按照护工的两倍酬劳即120元/天的护理费,支付王娟护理工资。期间,她也经常会去探望父亲。今年1月,王娟发生交通事故,姐妹俩办理了移交手续,约定父亲生老病死概由王芳来负责。
承办法官认为,法律上的赡养是指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三者缺一不可。
虽然姐姐王娟在父亲的赡养上没有经济的支出甚至还收取陪护费用,没有做到“经济上的供养”,但两年多陪伴、陪护父亲的日日夜夜,就是她对父亲作出的精神赡养。
最终,姐妹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房产由妹妹王芳继承,妹妹给付姐姐王娟6万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