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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帮人带娃出意外,提前告知就没事了?

  时间:10月20日

  地点:永嘉县法院

  “我带孩子出去游泳,你是知道的,也同意了呀……”法庭上,听到王某夫妇的辩解,李某没有否认,却留下了悔恨的眼泪。

  李某的女儿小花与王某的女儿小丽是同班同学。去年7月的一天,小花与小丽约好去小丽家一起写作业,孩子们写完作业后,王某看天气不错,决定带她们去家附近的溪边游泳。去之前,她给李某发了条微信,对方同意了。

  谁知,小花溺水了,等抢救上岸时已没了气息。李某得知后悲痛欲绝,两家人此后就赔偿金达成协议,由王某夫妇赔偿25万元,王某转账18万元后,就剩余的7万元在双方亲友见证下出具了欠条,上面载明半年内还清。

  可事后,王某夫妇反悔了。李某夫妇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剩余款项。

  法庭上,王某夫妇表示,当天带孩子去游泳一事,李某已知情并同意,王某尽到了保护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认为欠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效力。

  法院认为,李某临时将未成年女儿小花委托给被告王某照看,王某在带小花去游泳期间应承担保护小花人身安全的职责。游泳是一项危险系数较高的体育运动,小花是未成年人,且在户外游泳,王某应尽到更多保护小花人身安全的义务。而王某作为受托人,没有代监护人尽到保护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协议书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夫妇应支付剩余赔偿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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