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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4日

  (2021)浙0281民初7583号

  杨晓锋(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5****4015):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杨晓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晓锋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0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1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再9号

  沈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0****3151)、万科杰(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3****6330):张金维与徐建国、邵吉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锋适用第一审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080号

  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添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添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957号

  王保印: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金立与被告王保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454号

  贾燕、贾广清:原告慈溪市匡堰龙帜制衣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554号

  徐化伟:本院受理原告郑成忠与被告徐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613号

  宋得田:本院受理原告华连魁诉你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3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715号

  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大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海钰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大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海钰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63号

  张海亚(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2****4134):本院受理原告郭义与被告张海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85号

  本院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7月15日裁定受理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2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路54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周祎18106765800、李阔1585884596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下午2:30时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586号

  陈双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双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733号

  钱异生:本院审理的原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4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504号

  潘东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百汇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东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844号

  方学文:本院受理叶瑞煌与方学文、武穴市陆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2条、第12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叶瑞煌7310元;二、驳回原告叶瑞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方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861号

  周青逢: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荣耀与被告叶玉彬、周青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968号

  胡祖兴:本院受理的原告项国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69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2392号

  陈国威:本院受理原告朱群锋诉被告陈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239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3239号

  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孙风(330219198002241179):本院受理原告杨云与被告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孙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云劳务费20000元。二、被告孙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孙风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273号

  王振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连桂与被告王振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振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连桂货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860元,由被告王振宝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352号

  方为福: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强哥大友地板加盟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方为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安吉递铺强哥大友地板加盟店借款本金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方为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65号

  本院根据义乌市晓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6日前向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新科路35号总部经济园A6幢21楼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玎玎,13857969292。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盈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14时30分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60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嘉牧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嘉牧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嘉牧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嘉牧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6日前向义乌市嘉牧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二楼,联系人:张律师,电话:18257042606。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嘉牧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嘉牧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62号

  本院根据镇江恒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义乌市飞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飞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飞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飞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6日前向义乌市飞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1006号,联系人:斯律师,电话:14757857601。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飞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飞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号

  2021年11月1日,本院根据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浙江武义广厦钢结构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13号

  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鼎弘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查明,债务人东阳市鼎弘装饰有限公司未提供企业账册、财务凭证等全部资料。同时,经管理人查询,认为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鼎弘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鼎弘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267号

  赵汝新:本院受理原告程广与被告赵汝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993号

  郑开强:本院受理原告黄燕苹诉被告郑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094号

  徐红政:本院受理原告周曙光诉被告徐红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789号

  洪煊:本院受理原告洪胜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78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洪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胜利货款726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582号

  陈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周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58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莉英借款本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885号

  张松松:本院受理原告傅伟强等75人诉被告黄雷雷、边乐斌、张松松、刘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486号

  姚思羽:本院受理原告翁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360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18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止、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我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影南路2号3111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0003601)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086号

  潘胜林: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易开汽配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潘胜林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390号

  郑彬芬:本院受理原告徐杰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彬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徐杰虹货款1395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7破3号

  本院根据嘉善县姚庄镇星帆副食品店的申请,于2021年10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1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岳崇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向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山山梦想城B座7—8层,联系人:张丽红,联系电话:15988060612;叶昇,联系电话:159908167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的债权,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星期二)上午9:00在景宁法院第4号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1-04 2 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