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首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通讯员 温萱
本报讯 近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对温州首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肖某因盗取售卖40余万条个人信息,被检察院提起侵害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肖某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56787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此前,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肖某被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肖某在浙江某控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公司电脑系统后台盗取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6.9732万条,以56787元的价格出售给邱某。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被告肖某非法获取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严重扰乱众多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可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而肖某因其侵害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获利56787元,因此,检察院主张肖某承担赔偿损失56787元和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