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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员工在职期间接私活、“挖”客户

法院判私活收益的30%归公司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郑玉碟 张鸿曌 

  在职期间既接私活又“挖”客户,衢州某公司两名员工因此被老板起诉。在客户自愿的情况下,把公司客户占为己有,要担责吗?接私活的钱又该怎么算?近日,衢州市柯城区法院审结了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衢州某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楼某、郑某原是该公司员工,每人负责50家左右的中小企业记账服务,并代公司收取服务费。

  两人在职期间,为了增加收入,会承接一些私活。2019年3月,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之后,楼某、郑某更是趁公司管理断档期间,与其他同事商量“单干”,将公司的部分客户转至私人业务。

  与客户私下签订合同后,两人不仅在工作时间接私活,还使用公司的做账系统办理业务。2020年,该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发现,做账系统中的数目和公司收入有出入,认为楼某、郑某存在侵吞公司服务费的情况,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分别返还原属公司客户的全部服务费。

  承办法官章文表示,楼某、郑某“挖”客户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取得收益的权利,应在公司可得利益范围内,作出赔偿。考虑到楼某、郑某的收益与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直接挂钩,法院在扣除二人就该部分服务费应得的工资后,剩余部分予以支持。

  此外,两人在工作时间接私活的行为,与公司经营活动存在竞争性,对公司的经营收入造成影响,使公司丧失获取新客户的机会,两人应当作出相应赔偿。

  结合工资表、提成比例、从事私活的时间等,法院酌情确定两人按私活收入的30%对公司作出赔偿,最终判决楼某、郑某分别支付衢州某公司损失赔偿1.7万余元、1.3万余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法院判私活收益的30%归公司 2021-12-14 2 2021年12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