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只能晚上吃?
消保委: 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薛宜君
本报讯 “4荤4素的3人火锅活动价只要29.9元,来以为很划算,没想到吃了闭门羹。”近日,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上班的黄先生向当地消保委投诉,他和同事买了单位附近一家火锅店的餐券,结果无法使用。
黄先生说,这家店名叫“卤二爷市井火锅”,11月中旬,火锅店上门搞促销,称购买29.9元的券,就能享受到实际价值102元的3人火锅套餐。
单位没有食堂,平常找地方吃午餐不方便,黄先生就和同事购买了优惠券。几天后,当黄先生前往该火锅店时,发现店门紧闭。
黄先生咨询邻近商铺,得知该店只在夜间营业。黄先生认为,自己和同事之所以购买套餐券,是为了解决中午用餐需求,且券上也明确,使用时间是上午10:30到次日00:00。黄先生和同事于是向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求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黄先生认为,如果火锅店只在夜间经营,应提前告知消费者,而该券写明的使用时间与实际营业时间不符合,希望商家退款。
火锅店方面则解释,他们一直以做夜宵生意为主,中午时段是不开门营业的。在制作优惠券时,他们疏忽了使用时间点,将尽快作出修改,店铺门口也会张贴相应告示。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同时,火锅店推出活动券属于预付式消费,如果未按约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承担消费者合理损失。
经调解,火锅店为黄先生和其同事办理了退款手续,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