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0日
(2021)浙0802民诉前调7118号 吴日小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钱仕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吴日小林归还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 浙 0781 破 40 号 债务人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依法裁定受理, 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 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 应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逾期未申报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 但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有关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 在管理人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 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 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宝恒塑业有限公司 管理人, 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 债权申报时间和地 点为公告之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在兰溪市中洲路 57 号二楼浙江 大名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为 13706895129, 联系人为刘晓华。四、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之日起, 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使债权 人遭受损失的, 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本院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 浙 0781 破 41 号 债务人浙江中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依法裁定受理, 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 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 应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逾期未申报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 但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 对浙江中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 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有关浙江中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 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 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中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 债权申报时间 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在兰溪市中洲路 57 号二楼 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 13706895129,联系人为刘晓华。四、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之日起, 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使债权 人遭受损失的, 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本院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上午 10 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 浙 0781 破 39 号 债务人兰溪市瀚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 本院已于2021 年 11 月 30 日依法裁定受理, 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 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 应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逾期未申报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 但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 对兰溪市瀚远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有关兰 溪市瀚远工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 在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 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 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瀚远工贸有限公 司管理人, 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 债权申报时间和 地点为公告之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在兰溪市中洲路 57 号二楼浙 江大名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为 13706895129, 联系人为刘晓华。四、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之日起, 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使债权 人遭受损失的, 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 本院定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 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24执清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陈兴的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陈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陈兴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23日前,向陈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迅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509号印象西城4楼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张海军;联系电话:15158775458)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陈兴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下午14时在开化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10号 本院根据胡英飞的申请于2021年7月2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胡英飞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胡英飞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0576)85127577;联系人:王律师)。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胡英飞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胡英飞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8)浙122破7号之一 因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裁定终结缙云县兴东工具厂(普通合伙)破产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