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2日
(2021)浙0383破37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根据金华合财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苍南伟康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并指定刘旭海(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A3幢902室,邮编:325005,联系人:刘旭海、金君燕,联系电话:13305779070、13957728759),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768号 廖忠华:本院受理原告董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返还原告董艳借款15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破35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海宁欣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9日指定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管理人。海宁欣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西路2399号宝地大厦26楼;邮政编码:314000;联系电话:13736423867;联系人:陈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欣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宁欣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5701号 海宁正信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汝东利与被告海宁正信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海宁正信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汝东利劳动报酬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海宁正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海宁正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由原告汝东利预交,由被告海宁正信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汝东利)。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破16号 2021年7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姜玉财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市楷煜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1年12月8日,债务人海宁市楷煜尔服饰有限公司债务总额达396003元,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仅500余元。同时已产生破产费用2058.98元,债务人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已符合破产条件,故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院予以准许。又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裁定如下:一、宣告海宁市楷煜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海宁市楷煜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008号之一
卢光荣:本院审理原告余百意与被告卢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卢光荣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3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余百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060元,由余百意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149号之一
钟伟:本院审理原告姜从文与被告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钟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3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姜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90元,由姜从文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051号之一 徐春花:本院审理原告马涛龙与被告徐春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马涛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马涛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186号 丁萍萍:本院受理原告潘正杰诉被告朱俊峰、丁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潘正杰撤诉。本案受理费965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525元,由潘正杰负担。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52号
本院根据浙江钢联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真有牛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8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05798528、0579-82437566;联系人:徐律师。
金华市真有牛劲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真有牛劲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真有牛劲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6日10时0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47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华丰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7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8日前,向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88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957989168卢旭亮)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多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和书面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4619号
义乌市鹭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苗广阳:本院受理原告官华英与被告义乌市鹭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苗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461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鹭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官华英货款10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苗广阳对判决第一项被告义乌市鹭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义乌市鹭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苗广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9340号
福建海纳兴工贸有限公司、沈淑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泰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纳兴工贸有限公司、沈淑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布料货款人民币7432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9600号
卢红:本院受理原告朱红昌与被告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358号 程风岳:本院受理原告徐芬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限被告程风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芬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程风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2262号 项跃、楼美芬: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限被告项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月法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月法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250元,由被告项跃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6号
东阳市金晶伞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东阳市金晶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杜秀来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金晶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金晶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金晶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金晶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9-11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包钱江,联系电话:18867902697)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469号
郭玉奎:本院受理原告应俏与被告郭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郭玉奎归还原告应俏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郭玉奎支付原告应俏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10元,由被告郭玉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91号
吴曙光:原告程军剑与被告吴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曙光归还原告程军剑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3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吕华杰、王君杏,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154号
郭海啸:本院受理的原告盛东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郭海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盛东胜借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借款3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借款2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盛东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673号
金东升、黄玉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朝红与被告金东升、黄玉潇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10:1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718号
赵鹏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天天纸品加工厂与被告赵鹏飞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830号
周建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荷仙与被告周建胜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650号
浙江星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56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588号
何云珠: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5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766号
袁亮:本院受理原告马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7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0.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659号
郑静、赵伯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致邦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80660.57元及以80660.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被告赵伯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3号 本院依据金华市山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14日裁定受理丽水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为丽水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丽水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2月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B座七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徐情丽;联系电话:1785818646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2170号 傅小素:本院受理原告王子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