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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撞上垃圾桶致残,环卫公司担责七成

  时间:12月23日

  地点:宁波中院

  葛大叔去年遇到一档子糟心事,不仅伤了身体,还两次与他人对簿公堂。

  那天晚上,葛大叔正骑着“小电驴”往家赶,由于天色昏暗,一不留神撞上了路边的垃圾桶。这一撞可着实不轻,经鉴定,葛大叔达十级伤残,在医院治疗两周。

  “冤有头债有主”。出院后的葛大叔找到垃圾桶的“主人”——宁海某环境卫生治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没想到对方态度坚定,拒绝认领垃圾桶。几番沟通无果,葛大叔一气之下把环卫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等2.7万余元。

  “你应该去找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他们才是‘肇事’垃圾桶的主人”。法庭上,环卫公司辩解,根据环卫公司和指导中心签订的《宁海县城区道路保洁服务项目合同》,公司平日只负责清运垃圾桶,且垃圾桶摆放位置并无不当,葛大叔的摔伤是单方事故,环卫公司无需担责。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将中心管理的园区道路保洁服务外包给环卫公司,其中包括:垃圾桶定位摆放,且摆放整齐。《安全生产责任状》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约定日常惯例及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环卫公司自行承担,中心在事故处理中只起协助调解作用。

  本案中,环卫公司不仅将其承包辖区的垃圾桶摆放在机动车道路上,且位置正好在树荫下,对车辆尤其是夜间行驶的车辆造成安全隐患。

  法院经综合分析,认定环卫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七成责任,葛大叔夜间行驶中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后,环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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