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 |
夏红(330105********0027):
你擅自饲养犬只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6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拱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2-012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6510302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0731330105003384)或通过支付宝扫描本公告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徐新联系电话:0571-88064386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长乐北苑8幢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8日
